还有的国王规定:受奴隶主虐待的奴隶可以向地方法官提出控诉。
[55]46因此,人格尊严的概念可表述为:每个人仅仅作为人即自然人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内在理性价值或尊严,这种价值不仅获得法上的确认,而且受到社会的尊重,并免遭贬损。与此同时,伴随着对神学宗教的深刻批判和世界的祛魅过程,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世界观得以改变,人们形成了理性意识和主体性意识,产生了现代的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念,它们因此也构成哲学意义上的现代性的基本特征。
三、现代法学流派之法理与现代民法 近代以来产生的自然法思想所包含的核心内容有二个:一是人民主权至上、议会至上、立法权至上,排斥司法权、法院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如果说一个国王、一种法律和一种信仰是17世纪的箴言的话,那么理性则构成18世纪的汇聚点和中心,它表达了18世纪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一切以及该世纪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将人与人格人视为等同,这具有现实基础与政治意图,即消除等级差别。尊重人类理性和人权几乎是一切近代自然法哲学思想的特征。梅利曼同样承认法国法典编纂者的观念,完全是法国革命思想的反映。
另一位法学家弗洛伦提奴斯也认为:奴隶制是同自然法相违背的,因为奴隶制使一个人被迫变成了另一个人的财产。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好人(或只对好人有用),而对坏人并非有用。诚实含有说真话 、说实话与遵规办事的含义,诚实为人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反映在利益关系之中,其要求就是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利益之程度去善待他人利益。
[30]195奥勒留指出:我们的理智是相同的,理性也是相同的,因此,要求我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理性就是共同的,从而我们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我们就是同一类公民[35]。大木雅夫对此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思想,《法国民法典》的存在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中期从公元前200年至公元前50年,学说开始在罗马征服地区传播,代表人物为潘尼提乌、波塞东。这种法在罗马具体表现为三大类别:国内法或市民法(ius civile)、国际法或万民法(ius gentium)和自然法(ius naturale)[22]。
[30]120[31][18]14[32][15]204这段精彩的话,实际上是罗马人西塞罗对斯多葛派自然法概念的最完整、最系统的概括与总结。何谓现代民法?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指出: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正是这两种思想成为罗马法上述转变的内在原动力。罗斯科·庞德指出:希腊哲学家们并不议论权利问题,这是事实。人格尊严之概念,必然是以自然意义上的人为内质的。按照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国家政府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自然法,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45]84。
因此,人(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55]46。针对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梅因指出:从整体来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注释: ①斯多葛派在历史上存在约600年,分为三个时期:早期从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至公元前200年,奠定了学说的基本内容,代表人物为芝诺、克雷安德、克里西波斯。
[28]254庞德针对1794年《普鲁士国家普通邦法》指出:普鲁士的法典编纂是在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下完成的,认为通过一系列纯粹的推理就可以产生一部完整的、完美的并有着普遍适用性的能够满足不同正义要求的法典。在法理学与私法的发生学意义上,二者互为表里,交织成因,彼此融合,相互涵摄与促进,最终共同构建起法学之基本法理与基本范畴,因此法理与私法之间具有最紧密的内在逻辑与外在勾连关系。
但是,无论清教徒还是基督徒都是同样的人,用威尼斯商人夏洛克的话说: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难道犹太人没有五官四肢、没有知觉、没有感情、没有血气吗?他不是吃着同样的食物,同样的武器可以伤害他,同样的医药可以治疗他,冬天同样会冷,夏天同样会热,就像一个基督徒吗?[40]99-100莎士比亚所宣扬的就是人性的价值是同等的。[57]24星野英一将近代私法的特色首先概括为承认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57]8。
后者是一部更富于启蒙主义和理想主义精神、并贯彻了合理主义精神的法典。二战结束后,人类鉴于法西斯国家政权对人权的肆无忌惮的侵害教训,在《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件中,将人格尊严保护写入其中。事实上,近代以来的民法典化就是上述古典自然法法理的法律化。德国宪法学者克里斯托夫·默勒斯也认为:宪法保障人的尊严,这种观念并非表达了永恒的普遍性,而是战后的典型产物。这也构成了大陆私法在以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线索。[55]46因此,人格尊严的概念可表述为:每个人仅仅作为人即自然人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内在理性价值或尊严,这种价值不仅获得法上的确认,而且受到社会的尊重,并免遭贬损。
这些直到今天仍然是有拘束力之私法释义学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实际的社会生活,不能偏离法律的目的。
希腊人并没有明显的权利观念。所以,希腊人在当时所考虑的是事情的症结,即在人们相互冲突和重叠的要求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
其目的是发现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还有的国王规定:受奴隶主虐待的奴隶可以向地方法官提出控诉。
现代性即理性就是在启蒙运动中形成的。[12]英国学者彼得·斯坦也指出:罗马人不注重法律理论,他们的法律哲学大部分来自希腊人。第二,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也得到了人道的改善。从此,人格尊严既受到私法的保护,也受到公法的保护,私法防范的是来自平等主体间的人格尊严的侵害,公法则防范来自国家公共权力的侵害,从而在法学上构筑起保护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体系。
近代私法进入20世纪之后,其发展受到现代法学思潮或流派如自由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等法理思想的深刻影响,进而形成现代民法或私法。可见,近代以来的法典化运动、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受到自然法的深刻影响,甚至被学者称之为自然法法典[38]321。
当然,正如有学者评论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私法,民法上的人,与其说是一个享有私权,在权利上平等的人,不如更准确地说,是一个财产权平等的人[59]。它以命令的方式召唤人们履行义务,以禁令的方式约束人民制止犯罪。
三、现代法学流派之法理与现代民法 近代以来产生的自然法思想所包含的核心内容有二个:一是人民主权至上、议会至上、立法权至上,排斥司法权、法院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是稳定的、永恒不变的。
英国学者史蒂文·卢克斯在总结基督教义对个人主义的贡献时指出: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15]25李中原博士经过详细考察、研究,得出一个结论:罗马法上的ius在使用中存在着主观权利的意义, 从内容上讲, 它相当于一种‘公正的利益份额,也就是说 ,权利概念在罗马法上是存在的——罗马法所缺乏的是权利的定义而非权利的概念。人类进入20世纪之后,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与互换性丧失,而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一是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现代私法原则与内容的调整,受到了现代法学流派法理思想的深刻影响。
当然,正如有学者评论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私法,民法上的人,与其说是一个享有私权,在权利上平等的人,不如更准确地说,是一个财产权平等的人[59]。然而,近代私法进入20世纪之后,其发展受到现代法学思潮或流派如自由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等法理思想的深刻影响,进而形成现代民法或私法。
在罗马人的ius中包含的个人权利为罗马私法的权利范式提供了制度支撑。[30]195奥勒留指出:我们的理智是相同的,理性也是相同的,因此,要求我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理性就是共同的,从而我们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我们就是同一类公民[35]。
因而,人人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这些思考形象也帮助了私法关于权利主体、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的理论。